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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建筑”暴露设计规范危局
2014-04-15 09:20:12   中国时尚网   评论:0

 

  建成仅20年的居敬小区29号楼塌了,1死6伤。这是近年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的第三起塌楼事件。

  一段时间以来,这样的“灭顶之灾”在各地时有发生。一个共同的特点是,这些发生垮塌的建筑大多只建成20年至30年。而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般性建筑的耐久年限为50年到100年。它们因此而拥有了一个共同的名字——短命建筑。

  中国工程院院士陈肇元断言:“‘短命建筑’的后果相当严重,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更对人类生存环境构成威胁。如不采取措施,今天建成的工程二三十年后甚至在更短的时间内又将翻修或拆除重建,我们就会陷入永无休止的大建、大修、大拆与重建的怪圈之中。”

  《法制日报》视点版通过大量实例分析和专家访谈,系统梳理了导致建筑短命的几大现实因素。从设计、施工到使用和管理,建筑质量安全层层失守的背后,暴露出诸多问题。

  今天推出“求解建筑‘短命’困局系列报道”第一篇:设计危局。

  □本报记者范传贵

  4月11日,一条关于浙江省奉化市塌楼事故原因的微博开始在网上流传:“由于天气干湿交替所致”。

  微博配了一张央视报道该调查结果的图片,引发大量网友关注。经证实,央视报道画面其实是2012年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的另一起塌楼事件。

  4月4日8点45分左右,奉化市锦屏街道大成路居敬小区29幢部分楼房突然坍塌,事故致使7人被埋。当天下午5点50分,7人全部被救出,但其中1名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至今已经10天,当地官方称,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

  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旗营小区的家里,宁波籍的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陈肇元通过家乡寄来的报纸,保持着对事件点滴进展的关注。

  这位今年已经83岁的中国著名土木结构工程专家,毕生关注中国建筑质量安全问题,早年曾组织过“房屋建筑物安全管理条例”建议稿的起草,撰写过中国工程院立项的“土木工程与公共安全”报告,还曾因大桥连续垮塌事件发出过公开呼吁。

  “奉化塌楼,幸亏发生在上午,如果是晚上,伤亡肯定更大。”放下一张已经被翻旧的宁波晚报,陈肇元开门见山:“如果相关设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不能跟上,如果不能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以后还会有类似事故发生。”

  4月8日,奉化官方通报,事故追责程序已经启动,3名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据媒体报道,3名嫌疑人是居敬小区29幢的施工方——象山第一建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

  陈肇元已经预料到了这一结果:“每次出事,责任人都是施工一方。”他认为施工方的责任固然不可推卸,但绝不是全部的责任所在。

  “设计规范、标准的滞后就是其中的一个大问题。”陈肇元以此作为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来解释那些“短命建筑”为何只有二三十年寿命。他认为,“事故教训本应是完善建筑物设计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最有价值的依据”。

  设计寿命是对建筑物最低要求

  2010年8月,时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在一场关于旧城改造的会议上,丢下了一颗“重磅炸弹”:“未来20年中国一半以上住宅得拆了重建。”

  此言一出,质疑和争论应声而起。

  陈淮随后在其新浪微博上做出回应:“‘20年拆一半’的估计并无过分!”

  对于这一观点,他作过十分详细的分析:“由于历史原因,解放后30年建的住房中很多是战备房、过渡房、简易房,很多住房都成了现在需要改造的棚户区,除了个别有历史文物价值的,全部只有一个字‘拆’。”

  他提出,1979年到1999年在脱困过程中建设的房改房还能存在10年至15年,但是这些房子当初的功能是脱困,所以格局小,小区管理格局以及配套设施都远不能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同样的论述,在一些地方公开的危旧房屋报告中也可看到。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设局的《芙蓉区危旧房屋现状与治理意见》坦言,“(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造的房改房、单位公房、商品房,房屋质量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在广东省广州市,2013年10月,致公党广东省委会曾向广东省政协提交提案,特别提醒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三天一层楼的“深圳速度”导致的安全隐患。

  除了这些论述以外,发生在各地的塌楼事件,也在用实例展示大量建筑20年至30年的畸短寿命。

  以奉化本次倒塌的居敬小区29幢居民楼为例,它建成于1994年,房龄仅将近20年。

  “我们评判房屋结构质量好坏有三个标准: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这三个性能综合起来看,可以用一个指标来归纳,就是设计使用年限。”陈肇元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是对建筑物优劣最重要的评判标准。

  我国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一般性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有媒体据此推算,大量短命建筑达不到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

  “一般房子的设计使用年限都是50年,国外也一样,只有英国是60年。这是指在50年之中,对一般房子来说,只需要正常维护、维修就可以了,不需要大修。”陈肇元介绍说,“而为了实现只需要一般维护就能达到50年,那是需要有保证率或者说需要有安全系数的。也就是说,必须保证有95%以上的房子能够使用100年以上,相当于安全系数是2。主要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规定为100年,那就要求其中的95%以上房子能够实际安全使用到200年以上。这也是国际通行的一个要求,即实际使用年限应该是设计年限的两倍。”

  “也就是说,设计使用寿命,国家规定的只是最低的标准。”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工程管理研究所副所长邓晓梅补充解释。

  陈肇元说,这个概念一些人并不太了解。

  而即便实际使用年限要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两倍,陈肇元也认为,对于一些特殊建筑,100年使用寿命的上限仍然过低。“在一些发达国家,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工程,比如英国的国家图书馆,它就要求要有250年的设计寿命,实际使用寿命要求达到500年”。

  技术规范标准低难达法律要求

  我国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这要求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耐久性能必须有足够保证。

  “但实践表明,我国现行技术规范有关建筑物耐久性和安全性设置标准,距离建筑法的要求相差甚远。”陈肇元坦言。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不同年代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在建筑结构设计标准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在这种差异之下,它们的命运也各不相同。

  “上世纪80年代因长期处于备战备荒、经济拮据、物质短缺的计划经济年代,国家作为城镇建筑物独一无二的业主,需要无偿提供各种建筑物给城镇百姓使用,那时的设计技术规范中采用低标准无疑是合理的。”陈肇元认为。

  他同时不讳言:“如果继续坚持结构设计的低标准,其直接后果就是近年建成的大量现代化建筑工程,一些徒有华而不实的外表,而耐以支撑的结构骨架则先天不足,终其一生难逃疾病缠身和短命的噩运。”

  “不过我们也应该肯定,进入本世纪后,我国的建筑物设计规范已有很大的改进,只是提高的步子过小,而规范修订再版的间隔年限又过长。”陈肇元说。

  房屋结构整体牢固性被漠视

  1968年,英国伦敦Ronan Point地区一幢22层公寓楼因煤气爆炸引发连续倒塌。

  起爆点发生在18层一个住户的厨房间,爆炸压力破坏厨房间两侧的外墙板和局部楼板,使得上一层的同侧外墙板失去支撑后连同楼板一起坠落,依次撞击下层引发连续破坏,使得高楼的一个很小角区从上到下连续倒塌,一直到底层的现浇混凝土结构为止,压死4人。

  Ronan Point公寓的连续倒塌事故引起国际结构工程界高度重视,并引发了广泛讨论。

  “为吸取这次教训,国外的设计规范几乎都相继作出修订,提出房屋结构的整体牢固性要求。”陈肇元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次事件,促进了建筑结构设计思想的重大进展。

  陈肇元介绍,房子的结构安全性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房子的梁板柱构件的安全性,另一个是房子的整体牢靠性。长期以来,我国的国家规范中大梁、楼板、钢筋、混凝土等都有要求,但直到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新规范,才对房屋整体牢固性提出要求。

  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结构的整体牢固性:积木玩具搭的房子,每一块积木都很牢固,但只要轻轻一碰就倒了。

  “在奉化塌楼事件中,西侧1.5个单元就是整体倒塌,说明楼房的整体牢固性也不足。”陈肇元分析。

  一个现实问题是,我国的设计仅有原则性要求,没有具体细则。

  技术规范错位给开发商“留空”

  2009年6月27日5时30分,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件,致1名工人死亡。

  事故调查组最终虽认定该事件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但同时认定,原勘察报告、结构设计等均符合规范要求。

  这一结果与发生于2003年的湖南衡阳大火事件类似。当年11月,衡阳市衡州大厦发生大火,消防人员在楼外灭火过程中,楼房突然发生连续倒塌,导致16名消防战士牺牲。事后在对大厦主体结构设计进行复核时,结果同样认为“基本满足要求,无大的过错”。

  “一个普遍的现象是,设计施工人员唯规范规定是从,将技术规范视为法规,以为只要符合或不违反规范条文,即使出了事故,设计或施工人员也可不负法律责任。”陈肇元说。

  他认为,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按照常理,设计人首先要向工程的具体业主和使用人负责,满足业主和用户对工程的功能需求。如果出了问题,设计人不能免责。

  邓晓梅介绍,按国际惯例,很多设计方还需负责监理工作,从设计负责到现场抓好,成为技术方面的总负责人,这样才能体现一个建筑师的价值,因为这是他的作品,他有负责的动力。

  2009年,由陈肇元主编并书写其中大部分内容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正式颁布,编写这本很薄的规范,他花了大量精力,历时6年,有二十余人参与。在这本规范的总则条文中,明确提出了规范规定的要求只是最低要求。

  陈肇元介绍,近几年来,我国技术规范的一些编制单位和主管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并将强制性局限在少数条文中,但部分尚未修改的规定,仍需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说明。

  “技术规范在地位、认识上的错位,其直接后果是抑制设计人员的创造性,阻碍新技术的进步,并给一些心存不良的开发商钻规范空子进行偷工减料提供依据,最终受到损害的是建筑物的质量与用户的利益。”陈肇元说。

责任编辑:lipeisheng  来自:中国时尚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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